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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主 教 教 理

信仰的寶庫 宗座憲令

3-6-2 第五誡 毋殺人

一、為什麼自殺或殺人都是不被允許的?

  只有天主是掌管生死的主。除了正當地自我防衛或防衛他人之外,沒有人可以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天主教教理2258-2262,2318-2320﹞

  傷害生命是褻瀆天主的罪行。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就是說,它屬於天主,是天主的所有物。就連我們自己的生命,也僅是由我們「保管」而已。天主自己給了我們「生命」這項禮物;也只有祂能夠收回。《出谷紀》上說:「你不可殺人」(出廿13)。

二、第五誡禁止哪些傷害人生命的行為?

  殺人或協助殺人,都是被禁止的。在戰爭中殺害手無寸鐵的平民,也是被禁止的。墮胎,從受孕那一刻開始,就被禁止。自殺、自殘、自我毀滅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安樂死-包含殺害殘障者、病患及瀕死者-也被禁止。﹝天主教教理2268-2283,2322-2325﹞

  今天,人們常試著用看似人道的論點,來逃避第五誡。但不管是安樂死還是墮胎,都不是人道的解決方式。這是為什麼教會對這些問題,有著絕對明確的立場。無論是誰協助墮胎、強迫婦女墮胎,或僅僅建議她這麼做,都會自動遭絕罰─犯下其他傷害生命的罪亦然。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自殺,則為此殺害行動要負的責任便可減輕,在許多情況下完全毋須負責。

三、什麼情況可以正當的自我防衛?

  正在傷害他人生命的人,應立即必須被阻止。﹝天主教教理2263-2265,2321﹞

  反擊性的正當防衛不只是種權利,而對他人的性命有保護之責的人,正當防衛應不可使用錯誤、不適當的殘酷手法。

四、為什麼教會反對死刑?

  因為這是「既殘酷且沒有必要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9年1月27日訪聖路易斯市時所說)。﹝天主教教理2266-2267﹞

  任何合法的國家,原則上都有權利適當地處罰犯罪。在《生命的福音》通論中,教宗並沒有說,運用死刑是絕不可以且絕不合理的刑罰。取走罪犯的性命是非常手段,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國家才應採取這最後手段。這是指,除了處決已判罪的犯人以外,就無法保護社會。不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說,這種情況「就算實際上真的存在,也非常罕見」。

五、為瀕死者提供協助是被允許的嗎?

  直接致人於死,必然違反了「不可殺人」(出廿13)的誡命。相反地,陪伴並協助瀕死者,不僅是人道的,也是一種義務。﹝天主教教理2278-2279﹞

  重要的是,到底瀕死者是「被殺的」,還是「自然死去」的。誰導致病危者死亡(施行安樂死),就違反第五誡。幫助他人度過臨終階段,則是遵守了「愛你的近人」這誡命。在病人即將死亡時,放棄與預期效果不成比例的特殊或昂貴治療,是合理的。病人本身有權選擇是否放棄「特殊醫療」,或是事先簽署同意書表明意願。如果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法律上的代理人應表示瀕死者明確的或可能的意願為何。對瀕死者一般性的照顧絕不可停止;這是出於愛近人與仁慈的要求。同時,使用止痛藥,即使有縮短病人生命的危險,仍是合理也符合人性尊嚴的,關鍵在於這種藥物的目的及方法都不是直接致人而死的。

六、為什麼在胚胎成長的任何階段,都不允許墮胎?

  天主所賜的人類生命,直接屬於天主;從他存在起初的那一刻就是神聖的,而不該由任何人來控制。「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一5)﹝天主教教理2270-2274,2322﹞

  只有天主是掌管生死的主宰。就連「我」的生命,也不屬於我。每一個孩子,從他受孕那刻起,都有權利活下來。尚未出生的人,從起初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沒有人可以侵犯他的權利,國家不行、醫生不行,就連他的父母親也不行。教會對此明確的態度,不是缺乏同情;而是要指出:墮胎對被殺的胎兒、他的父母及整個社會,都會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保護無辜的性命,乃是國家最崇高的任務之一。如果一個國家逃避這個責任,法治的基礎就會遭受損害。323

七、可以墮掉有殘缺的胎兒嗎?

  不行。墮掉有殘疾的胎兒就是大罪,就算用意是為了讓這孩子之後少受點苦,也是一樣。

八、可以對活的胚胎及胚胎幹細胞進行實驗嗎?

  不行。胚始也是人類,因為人類的生命在卵細胞受精那一刻就已經開始。﹝天主教教理2275,2323﹞

  把胚始當作生物學的材料,為了研究加以「製造」,然後「使用」他們的幹細胞,是全然不道德的,並且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對體幹細胞的研究則不同,因為這些細胞並不會成長為一個人。以醫學介入胚胎的發展,只有在為了治療,並保證胎兒生命與發展無損,所冒風險不會過大的情形下,才是正當的。


佳言摘錄

  •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五21-22
  • 「無論任何情況下,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直接毀滅無辜人類的生命。」-梵蒂岡指示《生命的恩賜》
  • 國家實施的刑罰,應當滿足四個條件,才算公義:
  1. 是對所犯下罪行之賠償。
  2. 國家意在恢復公共秩序,為公民提供保障。
  3. 刑罰應能幫助犯罪者改過遷善。
  4. 刑罰本身相稱於所犯罪行的輕重。
  • 「人不該死在別人手上,而該是臨終時有人陪伴。」-前德國總統克勒(Horst Kohler)
  • 「安寧照顱,而非安樂死,才是尊重人性尊嚴的解決方式。只有不斷阻止草率地行事,才會啟發想像力與團結的力量,來正視我們所面對的龐大難題。如果臨終過程不被看作生命的一部分,死亡的文化就要開始。」-羅伯。史佩曼(1927年)
  • 「你不可用墮胎殺害胎兒,不可促使新生兒死亡。」-《宗徒訓誨錄》第二章二節(Didache,公元150年作品)
  • 「基會徒像其他人一樣結婚生子,但他們不會遺棄嬰孩。」-《致丟格那妥書》
  • 「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梵二《牧職憲章》
  • 「關於墮胎你該知道的一切,就在第五條誡命裡。」-舒安邦樞機主教(1945年)
  • 「主啊,給我們勇氣去保護所有未出生的生命。因為,他們是天主給家庭、給國家、給世界最棒的禮物。」-真褔德蕾莎修女(1910-1997),於1979年獲諾貝爾和平獎時致詞
  • 「如果一個人連在母親肚子裡都不安全,這世上還有什麼地方是安全的呢?」-波茲曼(Phil Bosmans,1922,比利時司鐸與作家)
  • 「尚未出生的胎兒被檢查出懷有殘疾,都不能作為墮胎的理由。因為,這樣有殘缺的生命是天主願意的、喜愛的。同時,在這世上也沒有任何人可以確定,他或她的一生中,都不會有生理或精神上的困難。」-教宗本篤十六世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