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新的懲戒系統開始生效
教會新的懲戒系統開始生效
聖座公布了《關於聖座教義部審理的較重大罪行規則》,對過去相關的條文作了修訂。這項工作在教宗方濟各針對傷害教會的較重大罪行所確定的方向上又邁進了一步。
(梵蒂岡新聞網)聖座新聞室 12 月 7 日公布了教宗方濟各頒布的《關於聖座教義部審理的較重大罪行規則》,這些罪行指的是以特別的方式傷害了教會。因此, 2001 年由若望保祿二世頒布、 2010 年又經本篤十六世修訂的條文得到了進一步的修訂。
按照新規則,聖座教義部負責審理的罪行沒有增加新的,對罪的類型也未作出變更。一般而言,相關的修訂都是關於程序方面,旨在明確和便於教會在司法行政上正確實施懲戒行動。規則中作出的最重要的修訂概括如下:
一, 基於《天主教法典》第六卷所修訂的規範於 202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二, 教宗方濟各在 2019 年 12 月 3 日及 6 日的覆文中提出的修訂規範已經被納入;
三, 在審判程序(《法典》 1721 條和《東方教會法典》 1472 條)和在法庭外使用法令程序(《法典》 1342 條 1 項和 1720 條及《東典》 1486 條)之間作出更明確的區分,而在先前的條文中則不夠明顯;
四, 關於辭去或撤銷聖職身份的個案可直接呈交教宗作決定,這也包括免除履行獨身法律的義務,或在會士的情況下,解除修道誓願,以及相反信仰罪行的特殊情況(第 2 項)。
五, 對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的期限也作了修訂(從一個月改為 60 天),如此一來,審判程序與在法庭外的程序能夠一致,因為先前規定的不同期限經常導致錯誤,從而對辯護權利產生負面影響;
六, 此外,被告在訴訟階段有必要得到一位辯護律師的協助,這項條文已寫入《為較重大罪行上訴進行審核的審判團規則》内(第 6 項),藉此進一步保證被告的辯護權利。
在公布《關於聖座教義部審理的較重大罪行規則》的同一天,聖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秘書長阿列塔( Juan Ignacio Arrieta )主教在《羅馬觀察報》上撰文,談到於 12 月 8 日生效的教會新的處罰系統。他表示,“這是一次根本的改革,是對《天主教法典》第六卷條文的修改。教宗方濟各以今年 6 月 1 日頒布的《牧放天主的羊群》宗座憲令,取代了 1983 年頒布的規則”。
“舊的處罰結構不適合基督徒團體的需求,甚至給天主子民造成損失。它的規定給執行者帶來困惑和不確定。因此,面對阻止及抑制嚴重罪行的必要性和緊迫情況時也很少被運用,這與教會自宗徒時代起的做法相左。教會數個世紀以來建立了自己的懲戒紀律,使其適合自己的原始結構和靈性目的。”
這項修訂工作委托給聖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經過 12 年的工作和各層級的諮詢,法典新的懲戒系統終於完成。阿列塔主教解釋道,新的規範“依照謹慎和公正的態度,確切説明如何及何時使用法典的處分;指出有關當局必須跟隨的路徑;提供準則,好能評估犯罪人的社會環境及其個人行為,目的是恢復正義、幫助犯罪人改正,以及平息公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