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天主是掌管生死的主。除了正當地自我防衛或防衛他人之外,沒有人可以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天主教教理2258-2262,2318-2320﹞
傷害生命是褻瀆天主的罪行。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就是說,它屬於天主,是天主的所有物。就連我們自己的生命,也僅是由我們「保管」而已。天主自己給了我們「生命」這項禮物;也只有祂能夠收回。《出谷紀》上說:「你不可殺人」(出廿13)。
殺人或協助殺人,都是被禁止的。在戰爭中殺害手無寸鐵的平民,也是被禁止的。墮胎,從受孕那一刻開始,就被禁止。自殺、自殘、自我毀滅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安樂死-包含殺害殘障者、病患及瀕死者-也被禁止。﹝天主教教理2268-2283,2322-2325﹞
今天,人們常試著用看似人道的論點,來逃避第五誡。但不管是安樂死還是墮胎,都不是人道的解決方式。這是為什麼教會對這些問題,有著絕對明確的立場。無論是誰協助墮胎、強迫婦女墮胎,或僅僅建議她這麼做,都會自動遭絕罰─犯下其他傷害生命的罪亦然。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自殺,則為此殺害行動要負的責任便可減輕,在許多情況下完全毋須負責。
正在傷害他人生命的人,應立即必須被阻止。﹝天主教教理2263-2265,2321﹞
反擊性的正當防衛不只是種權利,而對他人的性命有保護之責的人,正當防衛應不可使用錯誤、不適當的殘酷手法。
因為這是「既殘酷且沒有必要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9年1月27日訪聖路易斯市時所說)。﹝天主教教理2266-2267﹞
任何合法的國家,原則上都有權利適當地處罰犯罪。在《生命的福音》通論中,教宗並沒有說,運用死刑是絕不可以且絕不合理的刑罰。取走罪犯的性命是非常手段,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國家才應採取這最後手段。這是指,除了處決已判罪的犯人以外,就無法保護社會。不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說,這種情況「就算實際上真的存在,也非常罕見」。
直接致人於死,必然違反了「不可殺人」(出廿13)的誡命。相反地,陪伴並協助瀕死者,不僅是人道的,也是一種義務。﹝天主教教理2278-2279﹞
重要的是,到底瀕死者是「被殺的」,還是「自然死去」的。誰導致病危者死亡(施行安樂死),就違反第五誡。幫助他人度過臨終階段,則是遵守了「愛你的近人」這誡命。在病人即將死亡時,放棄與預期效果不成比例的特殊或昂貴治療,是合理的。病人本身有權選擇是否放棄「特殊醫療」,或是事先簽署同意書表明意願。如果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法律上的代理人應表示瀕死者明確的或可能的意願為何。對瀕死者一般性的照顧絕不可停止;這是出於愛近人與仁慈的要求。同時,使用止痛藥,即使有縮短病人生命的危險,仍是合理也符合人性尊嚴的,關鍵在於這種藥物的目的及方法都不是直接致人而死的。
天主所賜的人類生命,直接屬於天主;從他存在起初的那一刻就是神聖的,而不該由任何人來控制。「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一5)﹝天主教教理2270-2274,2322﹞
只有天主是掌管生死的主宰。就連「我」的生命,也不屬於我。每一個孩子,從他受孕那刻起,都有權利活下來。尚未出生的人,從起初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沒有人可以侵犯他的權利,國家不行、醫生不行,就連他的父母親也不行。教會對此明確的態度,不是缺乏同情;而是要指出:墮胎對被殺的胎兒、他的父母及整個社會,都會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保護無辜的性命,乃是國家最崇高的任務之一。如果一個國家逃避這個責任,法治的基礎就會遭受損害。323
不行。墮掉有殘疾的胎兒就是大罪,就算用意是為了讓這孩子之後少受點苦,也是一樣。
不行。胚始也是人類,因為人類的生命在卵細胞受精那一刻就已經開始。﹝天主教教理2275,2323﹞
把胚始當作生物學的材料,為了研究加以「製造」,然後「使用」他們的幹細胞,是全然不道德的,並且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對體幹細胞的研究則不同,因為這些細胞並不會成長為一個人。以醫學介入胚胎的發展,只有在為了治療,並保證胎兒生命與發展無損,所冒風險不會過大的情形下,才是正當的。
佳言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