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利與人的尊嚴構成一個整體,兩者密不可分。在人的精神方面,也有可能致人於死。﹝天主教教理2284-2287,2326﹞
「不可殺人」的誡命(出廿13)同時保障人在身心兩方面的完整。誘騙、煽動人犯罪,或使用暴力,都是大罪,特別在從屬的關係裡。如果出現在依賴父母的親子關係中,更是罪不可恕。這裡說的不只是性虐待,還有精神方面的誘入歧途,如父母、司鐸、師長偏離價值觀的教導等等所造成的壞榜樣。
第五誡也禁止我們以暴力對待自己的身體。耶穌清楚地要求我們,要接納和愛自己:「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瑪廿二39)。
對身體自我傷害的舉動,往往是經驗到遺棄與缺乏愛的心理反應;因此首要的是喚起我們真誠的、愛的回應。在器官捐贈的情境中,則該清楚指出,人無權毀損天主所賜的個人身體。
健康具有重要的價值,但不是絕對性的。我們應當感恩地、小心地照料天主所賜的身體,但不可耽溺其中。﹝天主教教理2288-2291﹞
國家給予公民健康適當的照顧,乃是它基本的義務之一,就是在生活條件上,提供足夠的食物、衛生的居住環境以及人人均能享有的基本醫療。
使用毒品是犯了罪,因為它是自我傷害舉動,侵犯了天主出於愛而賜予我們的生命。﹝天主教教理2290-2291﹞
人無論是依賴合法的物質(酒精、藥物、煙草)或甚至不合法的毒品,都是拿自己的自由換取了奴役;這危害了當事人的生命和健康,也給他周圍的人帶來極大傷害。人一旦上了癮,失卻了自己,包括暴飲暴食、貪戀性事、飆車在內,他就失去了部分人的尊嚴與自由,由此也得罪了天主。這與合理的、意識清楚的、有所節制的享受,是不同的兩件事。
對活人從事科學性的、心理性的或醫療性的實驗,只有在能預期結果有助於人類福祉,並且無法以他種方式達成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不過所有的程序,都應當獲得當事人經告知後自由的同意。﹝天主教教理2292-2295﹞
另外,實驗本身的風險不可超出常理。違反人的意志,在其身上實驗是犯罪行為。波蘭抗德運動人士,也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密友,波爾陶斯加博士(Dr. Wanda Poltawska)提醒著我們,不論過去或現在,這都是攸關緊急的大事。在納粹時期,波爾陶斯加是拉文斯布呂克(Ravensbruck)集中營理,人體實驗罪行的受害者之一。身為心理學家的波爾陶斯加,後來致力於醫學倫理的改革,是宗座生命學院創始成員之一。
器官捐贈能延長生命,或改善生命品質,因此是對近人真實的付出,但前提是不可強迫人捐贈。﹝天主教教理2296﹞
必須確定捐贈者在生前自由而清醒地同意捐贈,並且不可為取得器官而殺害捐贈者。活體捐贈也是可行的,例如骨膸移植或單側腎臟移植。在屍體器官捐贈方面,則應以確認死亡無誤和捐贈者生前或其代理人的同意為前提。
使用暴力、綁架、挾持人質、恐怖主義、酷刑、強暴、強迫性的絶育、截肢與致人傷殘。﹝天主教教理2297-2298﹞
這些行動根本上違反正義、愛德與人性尊嚴,即使有政府權威背書,也不能合理化其行為。教會意識到,歷史上的基督徒也曾有過這些罪行,今天教會反對所有加於肉體或心理上暴力,尤其反對酷刑折磨。
基督徒對瀕死者不會棄之不顧。他們幫助他在充滿信賴、具有尊嚴及平安的情況下過世。他們為他祈禱,在適當的時機舉行聖事。﹝天主教教理2299﹞
基督徒以敬意和愛意面對遺體,知道天主召叫死者走向復活。﹝天主教教理2300-2301﹞
基督徒喪禮習俗的一部分傳統,是將死者遺體莊嚴地埋進土裡,並將墓地加以裝飾、清理。今天,教會也接受不同的喪禮安排(如火葬),只要這樣的安排不表示反對相信死者的復活。
佳言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