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教友的信仰和全家的生活和諧,天主教鼓勵教友與教友結婚,不讚成教友與其它宗教信徒結婚。因為信仰的不同,生活價值觀與婚姻的概念皆不同,都能構成婚姻緊張的根源,而引發導火線致使婚後生活衝突不斷。最好勸導教外對方先行認識天主教教義,接受基督信仰,領洗後再行婚禮。
在信仰不同的婚姻上,天主教配偶負有聖化對方的任務,猶如聖保祿宗徒所說:「不信主的丈夫,因信主的妻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信主的丈夫而成了聖潔的。」(格前七 14 )。的確,倘若信主的配偶,常以真誠的愛心、體諒、謙和、祈禱,對待不信主的配偶,就能影響不信主的配偶走上信仰之路。如果對方暫時不願或不能領洗,可先向教會申請結婚許可,豁免其阻擋,但須許諾下列事項:
教友一方,誓許所生子女,均遵照天主教教規受洗,並接受天主教教育。自己方面,將盡己所能躲避喪失信德的危險,努力善度教友生活。
教外人一方,答應給對方實行天主教信仰的絕對自由,並遵照天主教教規舉行婚禮。
*許可申請書由教友當事人及本堂神父簽署後,即呈交教區婚姻法庭審核。待接獲核准覆文後,即可結婚。
未婚夫婦應於結婚前三個月,向本堂神父申請,並注意下列事項:
1.雙方呈示領洗證。如果是鰥夫或寡婦,應呈示前妻或前夫之死亡證明文件。非教友之一方應出示戶籍謄本。
2.神父要查明,雙方有無婚姻阻礙,即查明將要結婚者任何一方,是否有使婚姻無效或違法的因素。這些阻礙,有的是天主立的,不能豁免。有的是教會定的,若有正當緣故,有時可以寬免。例如:
年齡不足:男未滿十六歲,女未滿十四歲。
男方或女方,於婚前有永久不能人道之情形。
已結婚的人,其婚姻關係尚繼續存在,包括依民法離婚者在內,因為天主的道理禁止離婚。
信仰不同:一方是教友,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它宗教信徒。
搶親:被強的一方已失去自由。
姦淫:已婚人與第三者通姦,並約定將來結婚。
謀殺:已婚人與第三者通姦,並企圖結婚而殺其配偶者。
血親關係:任何親等之直系血親,或在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任何親等之直系姻親,或在二等親以內之旁系姻親。
3.若信仰不同,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它宗教信徒,應申請豁免婚姻阻礙手續。
4.按教會指示,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該有接受婚前輔導之義務,以研究有關婚姻的真諦。至於時間與次數,由本堂神父酌情決定。
5.結婚前,教友當事人應辦妥和好聖事。
倘若教友沒有遵照教會教導舉行婚禮,比如在外公證結婚,或有上述的婚姻阻礙之一,教會皆不承認此婚姻的有效性。為補救該無效婚姻,男女雙方該面見本堂神父說明一切。待本堂神父瞭解一切情況後,會按教會法規定,為他們辦理婚姻補正手續,使他們的婚姻成為合法有效的真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