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天主所給予的能力,好使我們能出於自願地行動;一個自由的人,行動不受他人所影響。﹝天主教教理1730-1733,1743-1744﹞
天主創造我們做自由人,給了我們自由,好讓我們全心向善,更確切地說,是朝向最大的善,也就是「天主」。我們愈是為善,就愈自由。
惡只是表面上看起來值得爭取,選擇惡也只是表面上看來讓我們自由。惡不能使我們幸福,反而使我們失掉真正好的一切;它使我們陷入徒勞,最後完全毀掉我們的自由。﹝天主教教理1730-1733,1743-1744﹞
在成癮症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到:人出賣他的自由,去做一件他自以為對他好的事。實際上,他成了奴隸。當人能夠不斷對善說「是」的時候,他才是最自由的。選擇向善,就是選擇朝向天主。
人該為他自願而有意識的每一個行為負責。﹝天主教教理1734-1737,1745-1746﹞
當人受到強迫、出於無知、受到藥物或壞習慣的影響時,就無法要他負起(完全的)責任。人愈了解什麼是善和善的行為,就愈遠離罪的奴役(羅六17;格前七22)。天主的本意是,自由的人就能夠為自己、為他們的環境、為整個世界負責。不過,天主仁慈的愛,也是全部為了那些不自由的人;祂每一天都給予他們獲得自由機會。
對一個人來說,能運用他的自由,是基於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只有在行使個人自由對人類尊嚴和他人的自由造成傷害時,才能對此加以限制。﹝天主教教理1738,1740﹞
要是沒有選擇,甚至是錯誤選擇的自由,就根本不叫自由。若是不尊重人的自由,這會動搖他的尊嚴。國家最主要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公民的各種自由(宗教、集會、結社、言論、職業的自由…等)。公民的自由,也包括了對彼此自由的限制。
基督希望我們「獲得自由」(見迦五1),能以兄弟之情彼此友愛。因此祂派遣聖神,使我們自由而獨立於世俗的權勢,堅強我們度愛與負責的生活。﹝天主教教理1739-1742,1748﹞
我們愈是犯罪,就愈自私,愈不能自由成長。同時,犯罪也讓我們更缺乏能力行善和實踐愛德。那來到我們心中的聖神,給我們一顆愛主愛人的心,在聖神的助佑之下,我們得以進入內在的自由,向愛敝開心胸,成為愛與善更好的工具。
人有能力辨別行為的善惡,因為他具有理智和良心,使他能做出是非分明的決定。﹝天主教教理1749-1754,1757-1758﹞
下面幾個原則使我們更能分辨行為的善惡:
不行。我們絕不能為了得到某些善的結果,刻意為惡或容忍惡行。不過,有時為避免更大的惡,但沒有其他辦法,只好容忍較小的惡。﹝天主教教理1755-1756,1759-1761﹞
目的並不能使手段正當化。為了想鞏固婚姻而搞外遇,當然不對。同理,就算使用胚胎做幹細胞研究,能為醫學作出突破性的進展,仍是不對的。為了「幫助」被強暴的受害者而進行墮胎,也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