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基督徒絕不可能是極端的個人主義者,因為人受造的本質就是團體性的。﹝天主教教理1877-1880,1890-1891﹞
每一個人都有一個父親、一個母親;都受他人的各種幫助,也有義務幫助他人,並為眾人的益處,發揮自己的天賦。再說人是天主的「肖像」,就某些層面而言,人反映出天主,而天主的內在不是「單一」,卻是「三位」(由此才有生命、有愛、有對話、有交流)。最後,愛是所有基督徒的中心誡命;透過愛,我們深刻地彼此相屬,從根本上互相依賴。在福音中,耶穌再三的囑咐我們:「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瑪廿二39)
在天主眼中,每個個體首先是因他身為「人」而重要,然後才念及他是一個社會性的個體。﹝天主教教理1881,1892﹞
社會永遠不可能比個人重要。人絕不該成為達成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不過,像國家、家庭這種社會組織,是個人所需要的;它們也符合人的本質。
若能遵循「上下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個人就能在社會自由地發展。﹝天主教教理1883-1885,1894﹞
輔助性原則是天主教社會訓導建立的原則之一,其內容是:較高的權威不應該剝奪個人主動努力而能達到的成就。較大較高的社會組織也不可越俎代庖,取代次級組織的權責。相反地,只有個人或較小的組織發現他們無法勝任時,它才該以輔助性(提供援助)的角色介入。
每一個社會都是建立在一個具等級性的價值系統上,這些價值透過愛與正義而實現。﹝天主教教理1886-1889,1895-1896﹞
社會要持發展,有賴於對價值清楚的定位,這些價值須反映出正義的人際秩序及積極的正義實踐。因此,人絕不能被當作達成某種社會行動目的的手段。每一個社會都需要從不義的結構中持續悔改(皈依)。最終還是要藉著愛,這最大的社會誡命,來達到裡想。愛尊重他人。愛要求正義。在不公正的情況中,愛使皈依成為可能。
每一個社會都依靠一個合法的權威,以確保社會井然有序、具向心力、運作良好,並促進其發展。因為人受天主創造的本質,並願意受合法的權威管理統治。﹝天主教教理1897-1902,1918-1919,1922﹞
當然,社會中的權威絕不該來自於獨裁的權力奪取,而應當在法律之下取得正當性。由誰來統治,採用何種形式的政體,則應交付公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教會並不支持特定形式的政體,只強調不論何種政體,絶不能與公益相違背。
權威為公益服務,並採用正義的方法來達成該目的時,它的行動就是正當的。﹝天主教教理1903-1904,1921﹞
生活在一個國家中的人民,有權利生活在一個「法治國家」之下,即具有一個能約束所有人的規章的政府。但人沒有義務遵守獨斷和不正義的法律,或是相反自然道德律的法令。此時人有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負有責任,加以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