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福祉和未來,都依靠著其中最小的單位,意即家庭生存與發展的能力。﹝天主教教理2209-2213,2250﹞
沒有哪個國家有權利用命令,質疑家庭存在的價值,或侵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也沒有哪個國家有權利重新定義家庭;因為,家庭制度乃是由造物者所定。沒有國家有權利剝奪家庭的基本功能,尤其是教育的功能。相反地,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協助家庭,保障其物質需要無所匱乏。
權威當以耶穌服事人的榜樣來行使,才會恰當。絕不可專制獨斷。﹝天主教教理2234-2237,2254﹞
耶穌一次而永遠地表現了行使權威應有的作風。祂身為最高的權烕,卻服事他人,甘心居於末位。祂甚至為自己的門徒洗腳(若十三1-20)。父母、老師、上司的權威,都是天主所賜的,不是要讓他們隨心擺佈那些在他們照管下的人,而是要讓他們懂得他們這份指引、訓導的職責乃是一種服務,並按這樣的態度來實踐。
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和國家當局忠誠合作,在真理、正義、自由與團結互助方面,促進公益。﹝天主教教理2238-2246﹞
基督徒也該愛自己的家鄉,在要的時候,以各種方式保衛它,並且欣然地為國家組織來服務。他該行使投票權,甚至競選官職,而不只是繳稅後就了卻責任。不過,在國家之內,個別的公民都是具有基本權利的自由人;他有權對國家及其機關提供建設性的批判。因此,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不是個人為了國家。
沒有人該聽從與天主律法不合的國家命令。﹝天主教教理2242-2246,2256-2257﹞
正是伯鐸曾呼籲人,只可相對地服從國家,他說:「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五29)。如果有國家立了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或殘害人命的法律和規定,基督徒基於良心應當拒絕服從,避免參與,並且加以反抗。
佳言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