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在公開接見活動的要理講授中,論述了聖保祿宗徒關於法律價值的教導。教宗指出,法律的實質是將我們引向基督,而那令我們成義的是基督。
(梵蒂岡新聞網)教宗方濟各 8 月 18 日上午在保祿六世大廳主持週三公開接見活動,在要理講授中繼續省思聖保祿宗徒在《迦拉達書》中論述的有關法律的角色。教宗指出,法律和天主十誡必須得到遵守,但那令我們成義的是基督。法律的實質是將我們引向基督。
教宗提到,聖保祿在《迦拉達書》中稱法律“如同一個啓蒙師”。在古代的學校體系中,啓蒙師是“一個負責把主人的孩子送到老師那裡,然後再把他接回家的奴隸”。他必須保護學生免於危險,並予以監督。啓蒙師的作用“相當於管教性的”,一旦孩子長大成人後,這個職責就停止了。
因此,聖保祿宗徒表示:“承繼人幾時還是孩童,雖然他是一切家業的主人,卻與奴隸沒有分別,仍屬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權下,直到父親預定的期限。同樣,當我們以前還作孩童的時候,我們是隸屬於今世的蒙學權下”(迦四 1-3 )。
教宗解釋道:“總之,保祿宗徒深信,法律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有時間的限制。它持續的時間不能超出限度,因為這與人的成熟和他們對自由的選擇息息相關。信仰一旦來到,法律就徹底結束了其預備性價值,就必須讓位給另一個職權。”
解釋了古代啓蒙師形象的意義後,教宗接著指出,保祿宗徒似乎建議基督徒將救恩史分成兩個時刻,他個人的經歷也包括在内,即“在成為耶穌基督的信徒之前,以及在接受信仰之後。處在中間的則是耶穌死而復活的事件”。以相信基督為起點,面對同一個法律,有“之前”和“之後”的區別。
“先前的歷史是由‘法律之下’決定的;之後的歷史則是隨從聖神而生活(參:迦五 25 )。處於‘法律之下’是保祿首次使用的表述,其潛在意義有一種消極屈從的觀念,是奴隸的典型行為。保祿宗徒明確指出,人若處在‘法律之下’,就受到‘監守’和‘禁錮’,一種預防性的看守。聖保祿說,這段時間持續很久,只要活在罪惡中,就會一直持續。”
“因為我們還在肉性權下的時候,那藉法律而傾向於罪惡的情慾,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果實。但是現在,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羅七 5-6 )。
教宗最後總結道,“我們應該詢問自己,我們仍生活在需要法律的時期,還是清楚意識到已蒙受恩寵成了天主的子女,為生活在愛中”。“我是怎樣生活的?生怕自己不這樣做就下地獄?還是活出希望,活出因耶穌基督白白賜予救恩的喜樂?這是一個美好的詢問。第二個問答也美好:我輕視誡命嗎?不。我遵守誡命,但不將之絕對化,因為我知道,那令我成義的是耶穌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