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二二,34~40
你應愛人如愛天主
主內的兄弟姐妹:
今天福音的上文是耶穌與撒杜塞人辯論,耶穌使得他們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法利塞人聽說了,就也想要與耶穌辯論。耶穌與撒杜塞人的辯論是關於末世,也就是死人復活的議題。撒杜塞人繼承以色列古老的信仰,因而否定死人的複活,認為死人復活的觀念太過複雜,又不合邏輯。耶穌卻肯定復活的信仰,因為祂堅持:「天主是活人的天主,不是死人的天主」(瑪廿二 32 );既然天主永恆生活,人必定也要因天主而生活。
法利塞人原本就相信復活,在永生復活的議題上他們贊同耶穌的論點。然而,對於到達永生復活的方式卻與耶穌有所不同,他們信賴遵循法律的途徑,嚴守法律的條文;這裡指的當然是梅瑟法律。因此,他們當中有很多法學士,精通法律的人。精通法律的法學士向耶穌請教法律上的問題,肯定不懷好意;聖史瑪竇因而開宗明義地說,他們的來意是為了試探耶穌。他們以傲慢而輕蔑的語氣向耶穌提出這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老師,法律中哪條誡命是最大的?」
耶穌以真誠來回應他們的虛偽,用法律的精神來提升他們的法律主義。耶穌給他們引述的並不是法律的條文,而是所有法律類型的基礎:「最大的、也是第一條誡命是:『你當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申六 5 );第二條與它相似:『你應愛人如己』(肋十九 18 )」。這第一條最大的誡命實在不是一個法律條文,而是虔誠的猶太人每天早晚兩次祈禱的禱文,是全部法律和先知的總綱,是天主子民保持自己身份的依據。當梅瑟頒布這第一條誡命時,就向以色列子民說了:「我們在上主我們的天主面前,照祂所吩咐我們的,謹慎遵行這一切誡命,就是我們的義德」 (申六 25 )。耶穌給第一條愛天主的誡命加上第二條愛人的誡命,要我們以第二條誡命來詮釋並活出第一條誡命,以第二條誡命作為第一條誡命的試金石。耶穌教導我們:只有以這種精神遵行法律,才是我們的義德。
「老師,法律中哪條誡命是最大的?」由於法利塞人的這個問題是續撒杜塞人之後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把它改述為真誠的請教:「老師,法律中有哪一條誡命,若我們現在遵守了,就能獲得永生的複活呢?」耶穌回答說:「要愛天主,同時也要愛人。」耶穌的回答表面上似乎只是提醒法利塞人他們原本早已知道的答案(參閱:路十 25-28 )。法利塞人非常熟悉法律,從小就背熟了要愛天主也要愛人的法律,而且知道要先愛天主,然後才去愛人。可是,耶穌回答的重點卻遠超過這層表面上的意義;耶穌要他們重新仔細思考:「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天主」的真正意義到底何在,又如何實行?
法利塞人的時代和我們現在的時代並沒有兩樣,他們和我們一樣都常錯誤地以為,只需愛天主就滿全了愛人的法律。耶穌卻給我們指明,其實並非如此;相反地,只有愛人,我們才能滿全愛天主的法律。換句話說,愛天主的法律並不在愛人的法律之外,反而完全地包含在愛人的法律之內。
這樣的理解可有什麼證據嗎?證據就在於今天的讀經一。這篇取自《出谷紀》的讀經不是在教導我們怎樣去愛天主,而是給我們細述應該怎樣去愛人。讀經中明文列出愛人的方式包括:不可以苛待和壓迫外僑、孤兒和寡婦;不可以勒索窮人或向窮人放高利貸。否則的話天主必定站在他們那一邊來報復我們,因為天主是仁慈的(出廿二 26 )。天主愛人,並因祂的仁慈而特別偏袒外僑、孤兒、寡婦和窮人,若我們也像天主那樣去愛這些人,仁慈地對待他們,我們就站在天主的同一陣線上;不然的話,我們就與天主正面敵對。因此,愛人就是與天主志同道合,同時也就滿全了愛天主的法律。耶穌也說過,當人子在自己的光榮中,與眾天使一同降來時,祂要對我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廿五 40 )。
耶穌基督自己就是這樣以身作則地教導我們,要透過愛人來愛天主,應愛人如愛天主。可是,以這種方式愛天主的人也應當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是這麼做的。所以,透過愛人來愛天主的人必定也要像耶穌基督那樣被人棄絕,遭受許多苦難,走十字架的路。
然而,保祿在今天的讀經二中告訴我們說:效法主耶穌的人,雖然在許多苦難中,仍然懷著聖神的喜樂(得前一 6 )。換句話說,即使受苦,我們還是可以喜樂。理由最少有兩個:首先,從保祿的親身經驗上看,這種因愛人如愛天主而遭受的苦難,本身內就有一種喜樂的泉源,就是聖神的喜樂。另一個理由是因為這樣的苦難,絕對不會是最後的結局;最後的結局肯定是要參與耶穌從死者中的複活,得見耶穌天主聖子自天降下,獲享天主永恆的喜樂。因著這雙重喜樂,保祿可以喜樂地接受這些苦難,很多聖人聖女可以喜樂地接受這些苦難,所以我們理當也可以喜樂地接受這些苦難,並在苦難中見證聖神的喜樂。祈求天主以祂的仁慈恩待我們!願天上眾聖人聖女為我等祈!阿們。
~ 張德福神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