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五,17~37
基督徒的義德
主內的兄弟姐妹:
繼上個主日鹽與光的生命言論,現在耶穌接著向門徒們講述基督徒的義德。滿全這義德,要求的是全善和全真;光是善還不夠,光是真也還不夠:「你們一向聽說過…,我卻對你們說…」(瑪五 21-22 , 27 -28 , 31-32 , 33-34 , 38-39 , 43-44 );「你們的話該當: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如果再多說,便是出於邪惡」(瑪五 37 )。耶穌一反溫柔、善解人意的常態,正因為他對門徒「愛之深,責之切」。「責」在此應該理解為嚴厲要求,而非斥責痛罵。耶穌要求門徒們超越梅瑟法律條文的局限,活出法律使人自由的精神;耶穌要求門徒們是成全的,「如同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 48 )。耶穌的要求其實更是一項邀請,勉勵門徒們要不斷地追求完善的品德,在自己的信仰生活中常作反省,悔過自新,日新又新。
為猶太人來說,梅瑟法律就是《梅瑟五書》中的教訓、誡命、和規則。梅瑟法律總共有 613 條: 365 條是禁令, 248 條是特殊要求。問題是,如何才能最完善地遵守這些法律呢?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必須努力符合一切法律的要求,並小心謹慎地遠離一切被禁止的行為。這就是耶穌時代,虔誠有信仰的人的生活方式,以守法來衡量信仰生活的素質。這種法律觀卻也使人趨向法律主義,受困於法律的條文當中。第二種觀點是接受梅瑟法律為一種聆聽天主說話的管道,相信天主藉著法律指示人由衷地歸向祂。這兩種觀點並不相互抵觸;若願意的話,只能說它們是法律的兩個端點。在某些時候,人們可能會比較傾向一個端點;在另一些時候,人們可能會更接近另一個端點。這其實是宗教信仰生活動態發展的一面,是信仰生活豐富多姿的一面。
耶穌接受理解法律的這兩個端點。因此,他說:「我來不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而是為成全」(瑪五 17 )。耶穌「不廢除」第一種法律觀,意思是,他不逐一地取消法律對人的約束力。耶穌承認虔誠守法是合理的、正當的。然而,耶穌立刻證實他來是「為成全」法律。這是第二種法律觀。法律是人藉以聆聽天主說話、親近天主的管道。這種遵守法律的態度就是滿全法律,使法律完成它的功效,而不僅僅恪守一套規誡、命令和禁令,整日憂心衷衷、提心吊膽。
耶穌接著更進一步地解釋說:「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里,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里將稱為大的」(瑪五 19 )。「天國」在此應該理解為現世的天國,也就是信徒們正在努力以天主的法律生活的國度,是目前信仰生活的領域;還不是末世的天國,因為既然進得了天上的天國,我們又何必再去操心稱為大或稱為小的問題呢?其實,耶穌接下來的教訓都是關於現世的生活之道,教導我們在現世中成為「大」的人,處在寬大的環境、有救恩的環境。
在信仰生活的領域中,我們可以跟隨以上任何一種法律觀守法。但若以第一種法律觀守法,視法律為一種負擔和重軛,一套必須恪守的規誡、命令和禁令,整日提心吊膽、畏首畏尾,我們就會成為「小」的人,也就是成為小心眼,心胸狹窄,毫無喜樂之情、毫無自由的人。我們將無法藉由遵守法律而成長、壯大。
耶穌教導門徒不要抨擊第一種法律觀,但要更趨向第二種法律觀。他指出六個實際的生活例子,教導我們如何才能完善地以第二種法律觀守法。這主日我們先看看福音中所列出的四個例子,下個主日我們再看看關於報復和愛仇人的另外兩個例子(瑪五 38-39 , 43-44 )。
第一個例子(瑪五 21-26 )是法律上「不可殺人」的禁令(出廿 13 ;申五 17 ),誰若殺了人就應受裁判(瑪五 21 )。這禁令很重要,目的是為保護生命。耶穌在這條禁令上再加上:「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說自己的弟兄是『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製裁;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五 22 )。那麼,耶穌是在增加法律條文,加重法律的負擔嗎?不是的,耶穌倡導的是兄弟友愛,要我們尊重彼此間的差異。這點非常重要。以不尊重的態度指責他人與我們的不同點,或者因為自己不認同他們的某些觀點和作法而指責他人,尤其自己的兄弟,將會導致所有人都無法安寧,因此必須受到最嚴厲的處罰,火獄的罰。
第二個例子(瑪五 27-30 )是法律上「不可姦淫」的禁令(出廿 14 ;申五 18 )。耶穌強調這禁令的基礎原則,不只是叫人避免身體上的奸淫,更注重人的心靈態度,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的淫欲。為說明這條禁令的嚴重性,為教人不至於陷入誘惑,耶穌還指出寧可失去右眼或右手也別跌倒犯罪。總之,就是不可利用他人來滿足自己貪婪的私慾。
第三個例子(瑪五 31-32 )是「休妻」的法律程序(申廿四 1-4 )。按照梅瑟法律,寫休書交在妻子手中就可以休掉她,而妻子則必須正式地接受這份休書,好使她可以在法律上受到保護,重獲自由身。但這個程序絕不可被濫用,例如在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下休妻,例如只為了想另娶別的女人為妻。在梅瑟法律上,只有當妻子犯了姦淫後,才能寫休書休妻。其實,當妻子犯了姦淫後,她與丈夫的夫妻關係本就不再存在;即使如此,丈夫仍必須寫休書給她,否則她在法律上就不能再嫁。若沒有得到休書還再嫁,她就再犯姦淫,完全失去尊嚴和社會地位。耶穌則強調,若已正式合法地成了夫妻,就不可再休妻。耶穌教導門徒們在夫妻的關係上要始終對自己和對配偶誠實。不誠實的人無法妥善地遵守法律。
第四個例子(瑪五 33-37 )是法律上「不可發虛誓」的禁令(肋十九 12 ;申廿三 22 )。耶穌指出發誓後得負起很大且沉重的責任,發了誓後,人就受到約束,生活就變得狹窄。若發虛誓指控他人,雖然他人也得接受,因為發誓確實有其嚴肅性,但他自己卻得負起更大的重擔,是一種很難很難償還的罪債。因此,更輕鬆自由、更寬闊的生活,就是誠實正直地生活:是就說是。
真誠由衷地遵守天主的法律,我們就能聆聽天主,歸向天主,同時也能好好待己待人,是就說是。這也是保祿在主日的第二篇讀經中對我們講的智慧,不屬於這世界的智慧,而是「天主為愛祂的人所準備的,是眼所未見,耳所未聞,心所未想到的智慧」(格前二 9 )。這智慧同時是自由和得救的智慧,也是我們在信仰生活中所尋求的智慧。這智慧告訴我們敬畏上主和遵守天主的誡命,行善和好好待己待人,其實並不僅僅為了得救,而是為了表現出我們確實是得救了的人,我們是基督的門徒。讓我們祈求天主賜給我們謹守法律的智慧和恩寵。阿們。
~張德福神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