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良心對自我的譴責,驅使他承認自己得罪了天主,人知道自己犯了罪。﹝天主教教理1797,1848﹞
所有的罪都傾向毀壞、模糊或是否認善;但是,天主是全善的,祂是善的根源。因此,所有的罪都是違背了天主,需要與祂有所聯繫,才能修補。﹝天主教教理1847﹞
在聖經許多段落中,天主都顯示了祂的仁慈,尤其是在慈父的比喻中(路十五),提到出來迎接回頭浪子的父親,父親無條件地接納他,還以喜樂的宴會,慶祝他的歸來與他們的和好。﹝天主教教理1846,1870﹞
在舊約中,天主已藉著厄則克耳先知說:「我絕不喜歡惡人喪亡,但卻喜歡惡人歸正,離開邪道,好能生存」(則卅三12)。耶穌受派遣,「是為了以色列家迷失的羊」(瑪十五24),祂知道「不是健康的人需要醫生,而是有病的人」(瑪九12)。因此,祂與稅吏和罪人同桌吃飯;在祂人世生命的盡頭,說明自己的死亡,乃是天主仁慈之愛採取了主動:「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廿六28)。
罪就是人有意地、自願地以言語、行動或意向,違背天主愛的眷顧所安排的事物、真實的秩序。﹝天主教教理1849-1851,1871-1872﹞
犯罪不單是違反了某些大家都同意的規定而已。罪是自由地、刻意地違背了天主的愛,忽視祂。終極地說,罪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蔑天主」(聖奧斯定)。在極端的例子中,罪惡的受造物宣稱「我要同天主一樣」(創三5)。罪不僅使我背負罪咎感,使我受傷害。因著罪的後果毀了自己,同時也毒害、破壞了我居住的世界。當我們接近天主,才會明瞭罪的嚴重性。
嚴重的罪毀壞一個人內心愛的神聖力量,沒有這力量,就沒有永生的真福。所以這罪又稱為大罪。大罪使我們與天主決裂,小罪只有損傷了我們和天主的關係。﹝天主教教理1852-1864,1874-1875﹞
大罪切斷了人與天主的往來。構成大罪的條件,就是違反某個重要的價值,如相反生命、相反婚姻或相反天主,並且在完全知情、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犯了罪。小罪則是違反較為次要的價值,或者是在不清楚嚴重性,或不是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犯的罪。這樣的罪雖干擾了我們與天主的關係,但沒有切斷它。
要修復因大罪而和天主決裂的關係,天主教友必須透過告解,與天主和好。﹝天主教教理1856﹞
惡習就是使良心減弱、麻木的負面習慣,使人慣於惡事,培養出犯罪的習慣。﹝天主教教理1865-1867﹞
人的惡習和七罪宗息息相關:
驕傲(pride)、慳吝(avarice)、嫉妒(envy)、憤怒(anger)、迷色(lust)、貪饕(gluttony)、懶惰(sloth,或作acedia,靈修上的倦惰)。
不,我們毋須為旁人的罪負責,除非我們誤導或誘使他人犯了罪,或是與他人同謀、鼓勵他人犯罪,或是沒有及時警告或援助他人。﹝天主教教理1868﹞
罪惡的結構只是一種說法。「罪」始終是個人刻意地、自願地接受了與惡有關的意念或行為。﹝天主教教理1869﹞
不過,的確有一些社會的組織和情況,嚴重地違反天主誡命,因此我們稱之為「罪的結構」,但它也是由個人的罪過累積而來的。
佳言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