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聖事

婚 姻 聖 事

婚姻聖事概論真愛與貞潔一夫一妻的婚姻聖召家庭計畫與生育尊嚴


壹、婚姻聖事的意義

一、婚配是什麼?

  1. 婚配乃天主所立:因為天主最初造人時,造了一男一女,把他們結為夫妻,賦予夫妻間密切愛情的共融生活,使他們終身和睦、互助互愛、妥善生養教育子女。倘若夫妻二人是教友,主基督還把他們的婚姻,提升到聖事的地步,以獲得天主特別的恩寵,助佑他們善盡夫妻應負的責任。

  2. 在教會禮儀中,男女教友的婚禮通常是在彌撒聖祭中舉行,稱為婚配彌撒。因為所有的聖事都與基督的踰越奧跡有關聯:基督在聖體中與自己的淨配 「教會」合而為一,並為她奉獻自己。為此新郎新娘互表同意、互托終身奉獻自己,他們彼此奉獻,同基督為自己的淨配「教會」所作的奉獻而結合為一。

二、婚配聖事產生的效果?

  1. 男女教友所產生的婚姻被天主的恩寵所堅定和聖化,提升到聖事的地步。教友夫妻在他們生活上享有婚配聖事的恩寵,此恩寵使夫妻之愛趨於完善,並加強他們之間的婚約不可解除的至一性,藉此恩寵之力,夫妻才能互相協助、達到夫妻生活的聖化,生養教育子女。

  2. 新郎新娘藉彼此同意,互托終身,締結婚約。此婚約被天主所確證,自然就結合在天主同人所結的盟約中。意即夫妻間的真愛被提升到天主的愛中。

  3. 從婚姻的有效舉行,產生永久和專有的約束,是天主自己所立定;為此男女教友的婚配完成圓房後,締結的婚約就不能解除。這約束來自夫妻二人在婚姻中互托終身和圓房的實行,使之變成不可拆散的婚姻盟約,由天主保證締結有效的婚姻事實,教會無權宣告它的廢止,違反天主上智的安排。

貳、婚姻聖事的聖經記載

一、舊約創世紀第一章的記載

  舊約創世紀上說:「天主創造萬物後,就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把他們結為夫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一 27-28 )。這段聖經證明下列三事:

  1. 婚姻是天主為人所設立,因此各民族雖有語言、膚色及文化之差別,但在婚姻上卻是一致的。

  2. 天主所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為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不符合天主立婚姻之目的。

  3. 天主立婚姻之目的,是為生養教育子女、延續人類的生命,締結家庭倫理,以奠定社會基礎。

二、舊約創世紀第二章的記載

  舊約創世紀第二章上說:「天主創造原祖亞當後,見他在萬物中找不到與自己相稱的助手。天主遂使人熟睡,當他睡著了就取出他一根肋骨,用肋骨形成了一個女人,引她到人面前。人遂說:『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她應稱為女人,因為是由男人取出的。』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 18-24 )。

  締結婚姻是為夫妻在一生中互助互愛,充實兩性生活,成為終身伴侶,使家庭祥和幸福。女人既由男人而出,男人又稱女人為自己的親骨肉,夫妻相依為命,在思想願望上,在說話行事上該一心一德、成為一體,共同謀求家庭的幸福。

三、新約聖瑪竇福音的記載

  據聖瑪竇福音所載:「有些法利塞人來到耶穌跟前,試探祂說:『是否為了任何緣故而許可休自己的妻子呢?』祂回答說:『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們一男一女,且說: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這話你們沒有聽過嗎?所以他們不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他們對祂說:『那麼,為什麼梅瑟還吩咐人下休書休妻呢?』耶穌對他們說:『梅瑟為了你們心硬,才准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如今我對你們說: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姦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姦淫。』」(瑪十九 3-9 )。

  上述福音告訴我們,救主基督重申創世紀所載,婚姻乃天主所設立,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是夫妻二人互助互愛,妥善生養教育子女外,還特別強調:婚姻乃天主所結合,人無權把它拆散離異,因為天主設立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礎是建立在相愛上,是一生一世、不離不棄的忠貞關係,絶非相愛三年或五年後就離婚。我國古聖先賢也教導我們:婚姻是終生不渝的,即是「百年好合」、「白首偕老」、「永結同心」。

參、婚前的準備

一、教友可與其它宗教信徒結婚嗎?

  為保障教友的信仰和全家的生活和諧,天主教鼓勵教友與教友結婚,不讚成教友與其它宗教信徒結婚。因為信仰的不同,生活價值觀與婚姻的概念皆不同,都能構成婚姻緊張的根源,而引發導火線致使婚後生活衝突不斷。最好勸導教外對方先行認識天主教教義,接受基督信仰,領洗後再行婚禮。

  在信仰不同的婚姻上,天主教配偶負有聖化對方的任務,猶如聖保祿宗徒所說:「不信主的丈夫,因信主的妻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信主的丈夫而成了聖潔的。」(格前七 14 )。的確,倘若信主的配偶,常以真誠的愛心、體諒、謙和、祈禱,對待不信主的配偶,就能影響不信主的配偶走上信仰之路。如果對方暫時不願或不能領洗,可先向教會申請結婚許可,豁免其阻擋,但須許諾下列事項:

  1. 教友一方,誓許所生子女,均遵照天主教教規受洗,並接受天主教教育。自己方面,將盡己所能躲避喪失信德的危險,努力善度教友生活。

  2. 教外人一方,答應給對方實行天主教信仰的絕對自由,並遵照天主教教規舉行婚禮。

  *許可申請書由教友當事人及本堂神父簽署後,即呈交教區婚姻法庭審核。待接獲核准覆文後,即可結婚。  

二、為何教會非常重視婚前輔導?

  婚前輔導是為提醒男女雙方,應有足夠的時間互相交往,了解雙方的原生家庭、徹頭徹尾地清楚認識彼此,可否在「愛的真諦」中彼此接納,在婚姻聖事中互託終生?例如二人的性格是否能相處融洽,是否讚賞對方的為人品格,價值觀是否相當懸殊,技能是否稱職養家,宗教信仰是否一致...等。在這些條件上認清了,也認為合適,才可談婚論嫁;否則愚昧的一見鍾情,就貿然決定,那是自冒風險、斷送幸福,實為不智之舉,爾後只會延伸更多婚姻中的悲劇而悔不當初。因此教會的婚前輔導,是為幫助婚前在信仰上、夫妻間、父母子女間、家庭經濟及兩性問題上有更進一步之認識與輔導。

三、司鐸應查明男女的結婚資格?

  未婚夫婦應於結婚前六個月,向本堂神父申請,並注意下列事項:

1.雙方呈示領洗證。如果是鰥夫或寡婦,應呈示前妻或前夫之死亡證明文件。非教友之一方應出示戶籍謄本。

2.神父要查明,雙方有無婚姻阻礙,即查明將要結婚者任何一方,是否有使婚姻無效或違法的因素。這些阻礙,有的是天主立的,不能豁免。有的是教會定的,若有正當緣故,有時可以寬免。例如:

  • 年齡不足:男未滿十六歲,女未滿十四歲。

  • 男方或女方,於婚前有永久不能人道之情形。

  • 已結婚的人,其婚姻關係尚繼續存在,包括依民法離婚者在內,因為天主的道理禁止離婚。

  • 信仰不同:一方是教友,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它宗教信徒。

  • 搶親:被強的一方已失去自由。

  • 姦淫:已婚人與第三者通姦,並約定將來結婚。

  • 謀殺:已婚人與第三者通姦,並企圖結婚而殺其配偶者。

  • 血親關係:任何親等之直系血親,或在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 任何親等之直系姻親,或在二等親以內之旁系姻親。

3.若信仰不同,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它宗教信徒,應申請豁免婚姻阻礙手續。

4.按教會指示,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該有接受婚前輔導之義務,以研究有關婚姻的真諦。至於時間與次數,由本堂神父酌情決定。

5.結婚前,教友當事人應辦妥和好聖事。

四、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嗎?

  倘若教友沒有遵照教會教導舉行婚禮,比如在外公證結婚,或有上述的婚姻阻礙之一,教會皆不承認此婚姻的有效性。為補救該無效婚姻,男女雙方該面見本堂神父說明一切。待本堂神父瞭解一切情況後,會按教會法規定,為他們辦理婚姻補正手續,使他們的婚姻成為合法有效的真實婚姻。

肆、婚姻的禮儀

一、天主教的婚配禮儀如何舉行?

  新郎新娘當著兩位證人,在本堂神父及天主台前,明白表示自己的同意,互托終身。教會認為新郎新娘互表同意,是婚姻成立不可或缺的要素。倘若沒有同意,婚姻就不成立。

  同意該是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行為,絶無脅迫、也無強制;若缺乏此自主性,婚姻是不妥當的、無效的、不存在的。新郎新娘互表同意後,神父以公證人之身份,因教會之名接受新郎新娘之同意,宣佈他們為夫妻,祝福他們,又祝福戒指為信物,由新郎為新娘戴上,新娘為新郎戴上,以示互相信任。

二、結婚儀式中的主要部分為何?

  教會的婚禮彌撒包括:歡迎禮、聖道禮、結婚典禮、聖祭禮、領聖體禮、降福禮、拜謝禮。

  1. 男女雙方互表同意,彼此交付與接受而結為夫婦。並同時在天主台前和教會、親友面前舉行宣誓:「我OOO,願遵照教會的規定,接受妳(你)OOO作為我合法的妻子(丈夫),從今以後,環境無論是好是壞, 是富貴是貧賤,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敗,我要支持你,愛護你,與你同甘共苦,攜手共建美滿家庭,一直到我離世的那天。我現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證,我要始終對你忠實。」

  2. 神父(證婚人)認可並祝福二人的婚約,對他們說:「這是天作之合,願慈愛的天主降福你們白首偕老。」

  3. 交換信物(戒指),即向對方表示忠貞與愛情,終身不渝。新郎與新娘互相許諾:「 OOO ,我給你戴上這枚戒指,表示我對你的忠貞與愛情。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阿們。」

  4. 祝福新夫婦,主禮及全體參禮者為他們祝禱祈福,使他們在天主的助佑下,一生善度夫妻生活。

伍、和好的婚姻生活

 

一、關於結婚後,夫妻該如何相處?

  1. 夫妻要彼此忠實,決不可做對不起對方之事,尤其在今天複雜的社會裡更該拒絶一切誘惑。該彼此實踐基督信仰的價值,讓生活肖似基督。

  2. 要學習體諒對方,諒解對方,體諒和諒解能使對方感動,化解摩擦。夫妻該效法聖家為榜樣,藉基督信仰聖化自己的家庭。

  3. 要信任對方,沒有理由和證據,不可妄加猜疑,憑空引起困擾。在生活中加強夫妻間的溝通方式,學習接納、包容與同理心。

二、論夫妻相待之道?

  聖保祿宗徒致厄弗所書上說:「你們作妻子的,應該服從自己的丈夫,如同服從主一樣,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教會怎樣服從基督,作妻子的也該怎樣事事服從丈夫。你們作丈夫的應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他捨棄了自己。作丈夫的也應如此愛自己的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體一樣。那愛自己妻子的,就是愛自己;因為從來沒有人恨過自己的身體,反而撫養培育他,猶如基督愛教會一樣。」(弗五 22-31 )。

  1. 聖保祿宗徒告訴我們,夫妻應按天主的聖訓彼此相待,以求家庭和樂,並無重男輕女之意;因為在精神和信仰上,男女是絕對平等的,同是天主所造,同是天父的兒女,同有人性,同為救主基督所救贖。只是因生理有別,各有應盡的職務,這並不影響男女在人權上的平等。

  2. 聖保祿要求妻子服從丈夫,絕無貶抑女權或有重男輕女之不平等觀念。他要求妻子要服從丈夫,因為丈夫是一家之長。社會上任何團體,都有一個首長負責領導,團體中各份子必須服從,大家才能趨向同一目標,而建立秩序;否則,團體必陷入紛亂狀態。家庭是一個小團體,丈夫是一家之長,負責領導以求家庭和樂。妻子服從丈夫,就是與丈夫合作,共謀家庭幸福。這是聖保祿所說的妻子要服從丈夫之意義。

  3. 作丈夫的雖然是一家之長,但在家庭事務上亦不可獨斷獨行,應先與妻子商議,徵求她的意見,尊重她的意見,然後再酌情決定執行。作丈夫的在兒女面前更應尊重妻子,使兒女們亦保持敬愛母親之心。

三、論夫妻暫時分居?

  新約聖保祿宗徒致格林多前書上說:「至於那些已經結婚的,我命令、其實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就應該持身不嫁,或是仍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格前七 10-11 )。

  1. 在上述這段讀經裡,聖保祿宗徒重申了吾主耶穌不許夫妻分離的命令,同時也提出了一個實際問題,就是萬一夫妻二人失和後,一時實在無法共同和平生活時,這時可准許雙方暫時分居,等到雙方心平氣和後,再和好同居。但他鄭重聲明,暫時的分居並非離婚,仍應持身不嫁不娶。暫時的分居是為給雙方各自反省檢討的機會,以求心平氣和,夫妻再和好同居。

  2. 聖教會在今天的教友夫妻中,如遇上述類似情況時,亦可參照聖保祿的解決辦法,准許嚴重失和的夫妻暫時分居,俾能各自反省檢討,待心平氣和後夫妻再和好同居。但應慎重防範暫時分居的夫妻,可能陷入另覓對象及考慮離婚的危險。

四、離婚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

  會發生離婚的原因,源自雙方婚前準備認識的不夠,或婚後面臨生活的挑戰又欠缺良好的溝通而發生爭執。若夫妻能同甘共苦面對問題,藉基督信仰深自反省,互相讚賞與包容,學習諒解與寛恕,莫忘初衷地在愛的核心價值內重修舊好,解決內外衝突的因素才不致引發離婚的危機。夫妻也應努力在身心靈各層面邁進,攜手齊心創造「愛的家庭」為己任,共同為全家的幸福而努力,或向家庭服務中心尋求婚後輔導服務。

  此外,吾主耶穌及教會特別強調:『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 6 )即男女教友合意的婚姻領受了婚配聖事,是不可離婚的。這是不可拆散、永恆的婚姻盟約,由天主保證締結有效的婚姻事實,任何人無權宣告它的廢止,這不只違反天主「愛的誡命」,也違反了男女有「愛」才能締結「婚姻」的本質。婚姻若失和,離婚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它只會讓雙方產生仇恨與困擾,以及不可磨滅的傷痛,尤其對兒女身心靈的傷害更難以估計。家庭失和、父母離異或隔代教養己影響許多的青少年染有不良習性,他們大多出自離婚的破碎家庭,而這樣的後果只會衍生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

五、教會立場與勸勉

  有些教友已按民法離婚,又按民法另結新婚。若他的第一婚姻有效,他離婚又再婚,是違反天主的誡命。聖教會為忠於主基督的教訓,不能承認第二段婚姻的有效性。在這種情況下教友不能領聖體,也不能領告解聖事,也不能承擔教會的某些職務。

  教宗方濟各在講授關於家庭的主題時重申:「實際上,離婚再婚者沒有受絕罰,他們沒有被逐出教會,仍然屬於教會。教會需要本著愛和真理,友善並慇勤地接納在婚姻聖事失敗後又建立新生活的信友。­」教會也勸勉信友,該仰望天主的仁慈,參與彌撒聖祭,繼續祈禱,從事愛德工作,善度信仰生活。積極地教育子女接受天主教教育,並做子女令人信服及實際踐行的信仰­表率。